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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5发布]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对策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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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21: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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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对策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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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







                 根据国外政教关系和我国宗教领域的管理实践,结合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现将我对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对策建议简述如下:


一、指导思想


1.…承认身份……抓住关键


            家庭教会的存在是个现实,无论政府承认与否都存在。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是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中,不给家庭教会合法身份,管理无从谈起。


2.…承认现实……教会民办


            承认家庭教会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现在,50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家庭教会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份。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愿意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教会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


3.…宗教法治……最终方案


             家庭教会问题的长期存在,表明了传统宗教管理体制的无效。最终的解决办法要靠法治,通过宗教立法,变人治为法治。其他各种以保留宗教管理部门为基础的方案,都是立足于人治,都不可能解决问题。


4.…目标明确……先易后难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方案的实施目标是:遏制增量、减少存量;釜底抽薪、化“敌”为友。目标明确之后,政策调整应该分步走,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广。


二、具体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的突破口是试行家庭教会备案制。家庭教会备案制的内容:


1.…民政备案


           对家庭教会(含5…人以上的聚会点)实行自愿备案登记,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登记类别为社团登记(按照无主管上级单位社团登记类别特殊处理,待将来法律完善后,再以备案资料为基础,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转换为宗教法人)。


2.…备案内容


           包括家庭教会(含聚会点)名称、负责人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在教会内的职务、联系方式)、现在拥有或使用的活动场所产权信息、在该场所内活动的教徒人数、场所负责人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在教会内的职务)。


3.…备案性质


            备案性质为程序性登记,不是实质性审查。民政机关根据统一的备案登记表记录备案信息,对备案申请者的宗教身份、宗教职务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组织规模、教会经济来源等各项实质性内容不作审查。是否批准备案要求的唯一标准是申请者能否提供完整的备案信息。只要申请者的备案信息完整,就应批准备案。同时,民政机关在备案登记表中应注明:备案申请者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应如实填写。


4.…独立申请


           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需与三自教会发生关系;无需经过宗教局、公安局的审查、授权、批准。


5.…同等政治待遇


           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合法宗教团体(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同等的政治待遇。符合条件的家庭教会人员可进入各级人大、政协。


6.…民事主体


           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可作为民事主体设立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依照“民办非企业”或基金会管理模式,按有关法律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类公益慈善团体同等的权利。


7.…依法管理


            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可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机关可根据其违法和改正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备案。同时,在备案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


8.…允许保留教派名称


               对有宗派、教派背景的家庭教会(如地方召会、安息日会等),按普通家庭教会对待,允许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在其名称中保留宗派、教派名称。


9.…地方组织……地方管理


              家庭教会的备案,应坚持“地方组织、地方管理”的原则。目前只受理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内的家庭教会组织,不受理超越县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家庭教会团体或组织的备案(例如跨县、跨省范围的地区性、全国性家庭教会团体)。全国性、跨地区的家庭教会组织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基层组织可按此原则登记。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名称必须冠以省和县(区、市)行政区划的名称,例如“河南省方城县基督教XX…教会”。


10.…坚持自愿


            家庭教会备案应坚持自愿原则。对未备案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歧视,允许其观望或不参加备案登记。未备案的家庭教会,可作为群众性的自发信仰团体,继续其原有的宗教活动,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不能设立慈善机构,不能从事慈善服务。




三、家庭教会备案制的意义


1.…实现和平转型


             家庭教会备案制是对现实存在的家庭教会的承认。对家庭教会不予承认,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其根本意义在于和平地将几千万家庭教会纳入政府管理体制,消除家庭教会信众在政治上成为反政府势力的潜在可能性。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城镇化的趋势还将继续,农民进城的潮流不可能停止。就人数而言,家庭教会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工,虽然他们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但他们依靠基督教建立了自己的社会、自己的文化、自己的价值观,特别是自己的组织网络。他们不再是普通的农民/农民工,是信仰明确、不惧打压、组织严密、实力雄厚的宗教团体成员。过去三十年,家庭教会已经发展为中国大陆最大的不受中共控制的群体;未来三十年,家庭教会在政治上何去何从,取决于政府现在能否将其纳入管理体制。在宗教法出台、实行宗教法治之前,家庭教会备案制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解决方案。


2.…掌握真实信息


             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家庭教会活动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比较准确地掌握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为将家庭教会纳入政府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信息。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信息统计工程是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3.…历史恩怨一笔勾销


            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的是非恩怨,难以评说;双方的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如何评价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历史,分歧极为严重。如果解决家庭教会先要分清是非,势必导致矛盾激化、挑起新的冲突。但如果通过民政部门对家庭教会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历史恩怨,不涉及评价问题,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承认全部发生在基层层面,无需纠缠历史问题,无需介入是非恩怨,可操作性强,难度小,容易成功。


4.…釜底抽薪……立竿见影


           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焦点与关键是聚会场所问题,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温州等地家庭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地方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造成宗教群体事件。实行家庭教会备案制后,可立刻解决家庭教会场所的合法性问题,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将会极大地得到改善,最大限度地消除冲突的根源。


四、措施与策略


1.…试点先行


            (1)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备案,是一场巨大的转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和激烈的内部辩论。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备案制不能一刀切,单纯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级市,例如河南省南阳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阜阳市、吉林省延边市、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等,作为试点地区,建立试点领导小组,选择本地区内的区、县(或县级市)作为家庭教会备案登记的实施单位。在试点地区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2)试点地区以县级为试点单位,但须以地级市为试点地区领导小组。此设计的目的在于,如果初次选择的试点单位出现意外,仍可在本地区选择另外的县级单位继续实施试点方案,同时可加强对县级试点单位的领导,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及时提供指导。


2.…尊重底线


           在实行家庭教会备案制的试点地区,应尊重家庭教会的诉求与底线,这是本方案成败与否的关键。以下是各类家庭教会的底线:


          (1)      不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不加入三自教会,有着复杂的政治、宗教、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是家庭教会存在的根本理由,绝无妥协的可能性。任何想要利用备案制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体系的想法都只能破坏备案制的实施。


         (2)保持教会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政府不应干涉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不能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

         (3)希望纳入民政管理。家庭教会与各地宗教局的对立是历史形成的。如果让宗教局作为家庭教会备案的受理机关,整个方案就会因家庭教会的抵制而失败。但家庭教会与民政机关没有矛盾,愿意通过民政渠道被纳入政府管理体系。


3.…建立对话平台


           家庭教会目前与政府的唯一接触渠道是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备案后,政府可与家庭教会建立稳定的对话平台,将双方关系提升到政治层面。具体办法是在试点县、区(市)成立“政教关系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的性质是联络协调机构,仅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务性服务,无任何权限,不是领导机构。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政府和家庭教会按照对等原则共同派人组成,费用共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政教关系联席会议”约请对方就某项事情参加对话。每次对话时,政府可根据对话的主题选择和确定参加对话的部门(例如民政、公安、房屋土地、出版、教育等)。


4.…成立行业协会


           (1)鼓励家庭教会建立县、区(市)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实体性宗教组织,是为本地区家庭教会服务的行业协会,可包含所有愿意参加的家庭教会。“基督教联合会”领导人由各家庭教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基督教联合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地区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关系、家庭教会与其他宗教团体的关系,以及“基督教联合会”内部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教会承担。


           (2)在时机成熟时,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基督教联合会”与三自教会联合成立该地区的“基督教联合协会”,实现基督教的联合,成为该地区统一的基督教行业协会。但目前应以成立家庭教会的行业协会为重点,暂不考虑“基督教联合会”与三自教会合并的问题。



5.…维持三自教会现状不变


        (1)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教堂及其附属设施、其他不动产、资产、开办的神学院、慈善机构等保留不变。国家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三年后完全停止国家财政拨款。


          (2)三自教会神职人员在人大、政协的职务安排不变。下次换届以选举结果为准。


6.…在家庭教会系统内贯彻三自原则



             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实行三自原则,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自理,政府不介入。


7.…协商新法规


           试点地区的家庭教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政府与家庭教会协商对话,达成共识,以试点地区地方新法规的形式解决。


8.…宗教立法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与终极解决办法,没有宗教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因此必须立即开始启动宗教立法。


            (1)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起草小组,由政府部门、宗教界、学术界与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等共同组成,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


            (2)起草小组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向全国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3)起草小组汇总各种意见,将修改后的宗教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报告(二)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

来自群组: 金灯台团契分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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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21: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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