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我们认为,在今天的中国,只有彻底脱离“叁自”系统,彻底弃绝与凯撒的共谋,唯独按着圣经和主耶稣的大使命,宣告信仰,重选圣职,重立教产,重数余民,才能重建一间一间真实和独立的“地方堂会”。
82.教会必须以死相争的,不是看得见的民事权利和法律地位,而是看不见的天国钥匙和福音的权能。教会不可放弃的、最重要的产业,不是会堂,不是存款;而是上帝所托付的“奥秘事”,即主所赐下的圣道、圣职和圣礼。
83.教会一旦在圣道、圣职和圣礼上沦陷于肉体,依附于势力,屈从于政治,教会就将敬拜归给了假神。教会就失去了基督的新妇最美、最荣耀的品质,就是圣洁;以至于沦为淫妇,不再是主的教会。
84.要言之,上帝一面授予政府佩剑的权柄(罗13:1-13),管理属世的事务,维护外在的身体秩序与和平;一面授予教会天国的钥匙(太16:19),传讲福音,施行圣礼,判断属灵的事务,成为“上帝奥秘事的管家”(林前4:1)。
85.这意味着,一方面,政府无权干预和判断公民的信仰和良心,无权控制和干预教会的教义、圣职、崇拜和福音的宣讲。另一方面,教会及其圣职人员也无权干预或参与政府的运作,无权僭取和行使任何行政权力。
86.这不包括,基督徒个人作为公民,与其他不信教或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一样,有权行使他们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其他政治权利。基督徒不应因其信仰,而在考试、入学、就业、升职、评奖、教育、科研、发表言论、担任公务员或领导干部等各方面被剥夺或限制其权利。然而,教会的圣职人员一旦担任政府或政治职务时,教会有权要求他们放弃或辞去圣职;担任政府或政治职务的基督徒,一旦被教会选举担任圣职人员时,教会亦有权要求他们辞去所担任的政府或政治职务。
87.因此,教会不能接受无神论政党的统战部门和政府的宗教局对宗教自由的干涉;不能接受在主基督的教会之上有“业务主管部门”;不能接受“宗教事务”构成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不能接受以国家为界限的“自传”原则和以地区为界限的“定片、定点、定人”的诡计;不能接受所谓“宗教自主”的政治方针。
88.因为真正的“宗教自主”,就是惟独以基督为主,以圣经为主。在基督以外的任何“自主”,都是对主的反叛,是出于那恶者。真正的“自传、自养”,就是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基督和撒但有什么相和呢”(林后6:14-15)?
89.换言之,宗教事务永远不属于“中国”,也不属于地上任何一个短暂的政权;真宗教(敬虔)属乎主基督,属乎全地,也属乎每一个信徒的良心。
90.为着尊敬君王、顺服在上掌权者,教会愿意并期待着中国对宗教团体管理体制的转变,并迫切地为掌权者祷告,为国家领袖和所有官员祈求基督的恩典和宽恕。
91.一旦中国政府愿意放弃对教会的教义、教职和福音传讲的干预和控制,教会乐意接受政府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对教会外在秩序的行政监管,包括接受教会作为独立的宗教团体在民政部门的登记制度。
92.政府对教会外在秩序的管理,只要不侵犯到信仰的实质,教会就有责任予以尊重和顺服。教会作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集合,也愿意接受政府基于各种技术和物理条件给予社会团体的限制,只要教会所受的限制,不违背圣经且与其他社会团体所受的限制是平等的,教会就有责任予以尊重和顺服。
93.在政府尚未改变“政教合一”的思维模式,仍将宗教事务视为政府内部事务,粗暴侵犯教会的天国钥匙权,并不允许地方堂会在民政部门独立登记之前,教会必须持守上述家庭教会的立场,一面顺服政府合法的、普遍的行政管理,尊重政府佩剑的权柄;一面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良心的反抗,走十字架的道路,坚守教会的主权和信仰自由,保护信徒的良心自由。
94.并且,无论得时不得时,教会都要竭力传播福音(提后4:2)。因为人可以被捆绑,上帝的道不被捆绑(提后2:9);仆人可以被杀,但恩主已经复活。
95. 1955年6月,中国家庭教会的前辈、主的仆人王明道发表《我们是为了信仰》一文,成为他和一部分中国教会拒绝参加“三自运动”的公开宣言。当年8月8日凌晨,王明道和妻子刘景文及其他数位同工一起被捕。随后,那些效法王明道先生、持守古旧福音、拒绝加入“三自”的各地信徒和传道人,亦纷纷被捕,被政府定性为“王明道反革命集团”。今年,是王明道被捕60周年和“王明道反革命集团案”60周年。至此,我主耶稣基督的教会在中国,承受政治逼迫亦达60年之久。为此,本教会发布该九十五条论点,为着重申我们所认同和隶属的中国家庭教会的信仰立场,并在政府和社会公众面前,怀着敬畏的心,为教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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