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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不加入“三自”爱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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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23: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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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不加入“三自”爱国


2016-06-25 孙毅 拿细耳
文章摘自10年《杏花》秋季号   文/孙毅


一、引言

                在今年3月的两次交涉中,SW教会向北京市宗教局提出了宗教场所登记或备案的建议。但这个方案向市宗教局提出后,SW教会得到的回应仍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场所登记须由现有宗教团体(即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自”)提出;就是说,教会仍然面对着政府宗教部门这样的要求:只有加入“三自”,或者至少挂在“三自”的名义下,才可能申请自己的宗教场所。

                在教会中,或者去其他教会,也时常能够听到这样的看法:在现在这个时期,挂在“三自”名下,也不过是形式的,我们就可以充分地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好处”,可以公开聚会,举办各种活动等;“三自”也是教会,不要有意地与之区别,制造分裂;历史已经翻开了新的一页,过去的历史包袱,我们这一代人已经不需要再背了。

                对于某些人,比如一些从海外回来的人来说,加入“三自”的主要理由是,加入“三自”教会就有了合法的身份,很多事工就得以像在国外那样开展了;特别是,对其所在的这家教会而言,相对之前可能不让其带领人入境,或者聚会可能受到干扰来说,确实看上去挂个名似乎好多了。

               在海外,当被问到为什么不加入“三自”让目前教会的“合法性”得到解决这个问题时,一个自然的反问是,因为加入“三自”,比如说你发现有一天教会所选定的牧师不再能够在这个教会牧养,“三自”有可能给你们安排另一个其神学可能是你所不能够接受的牧师,或者你教会每年施洗的指标也要等上面下达,或者你在教会外的其他地方宣教也要等上面的批准,等等,你认为你的教会还会去挂那个名吗?反问的结果是,基本上所有的提问者都会无言以对,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想到教会会受到或者应该受到这样的限制。

                不过,如果只是限于这些实际的问题,当然还是会有人说,没有听说有这些限制啊。所以我们可能还是要回到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上,即再一次通过历史的回顾,来看一下“三自”这个组织的性质。什么样的树,自然会结什么样的果子。

                二、我们与“三自”的分别

               其实,我们今天的处境与上世纪50年代没有太大的差别。回到当时的历史处境,你会发现,当时很多人加入“三自”,也是出于与上述类似的想法,即认为那是对教会有利的;让教会能够在一个新的历史处境中继续发展,享受到各种“好处”。只有王明道明确地以“信仰不同”为理由而加以拒绝,而不是只看到哪些事工可以作了,教会可能会因此享受到哪些“好处”了。

               1955年6月,王明道在其《灵食季刊》上发表了“我们是为了信仰”一文,将拒绝认可“三自”与参加“三自”运动之间的冲突定性为“基要派”与“现代派”的冲突。他将“现代派”的本质定为“不信派”,将持这种路线的人不过视为“伪装的基督徒”。按照他的表述:“我们不但不和这班‘不信派’有任何联合,或参加他们的任何组织,就是和一切真实信主、忠诚事奉神的人也只能有灵里的合一,而不应有任何组织形式的联合,因为我们从圣经中找不着这样的真理和教训。我们在信仰上的态度是:凡在圣经中的真理,我们都接受,都持守;圣经中所没有的东西,我们完全拒绝。为向我们的神尽忠,我们不惜付任何代价,作任何牺牲,歪曲和诬陷是吓不倒我们的。”

                历史证明了王明道先生这种看事物本质而不看各种“好处”的作法更符合神的心意。因为那些种种对教会的所谓“好处”都不过是暂时的。“三自”运动的结果是让中国教会遭受到空前的损失。比如,到上世纪50年代后期,上海140多间教会被合并成为8间;北京66间教会剩下了4间;全国数十所神学院被合并成了4所。信徒及神学生急剧减少;不少忠心的教会牧者因为不愿加入“三自”而被监管或者被关押。

                当然,60年后的今天,时代确实在变化,包括“三自”体系中的教会也在变化。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神也借着各地恢复运作的“三自”体系下的堂点作他的工作,使这些数量十分有限的堂点得到一定的复兴。1998年全国“三自”试图推动“神学思想建设”运动,不少地方(基层)的堂点反对这个运动中所推销的自由派神学思想,表明这些在“三自”控制下的堂点,有些仍然试图站在大公教会的立场上。我们应该把这些被“三自”控制的、但仍试图回到大公教会立场的堂点看作是神的教会,将其中的信徒看作是被掳的神的子民,而将其与“三自”这个组织机构区别开来。


               今天,我们要清楚地看到,名义上家庭教会被要求挂在某个堂之下,实质上是要其进入到“三自”的体制之中。今天当我们再一次面对被要求加入“三自”这样的要求时,与老一辈主的门徒一样,我们也当清楚地陈明为了什么我们不能够加入“三自”。我们不要只看到一些“好处”,而更要看到问题的实质之处。其实,SW教会就登记问题致国家宗教局的意见书中,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清楚的阐明。如果简要地回顾当时的陈述,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三自”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是借当时的政治运动产生的。它的产生本身就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因此它在身份上无法代表大多数教会,也不能站在大多数教会的立场上成为联络众教会的领导性组织,自然也没有资格认定家庭教会的教牧人员资格。

              第二,从“三自”运动的历史来看,“三自”运动并没有带来教会的增长,反而使众多的教会关上了门,并且有些教会的牧者及信徒只因不参加“三自”而被关进了监狱。虽然这与当时的大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但作为当事人,“三自”就这一段的历史至今也没有表示任何的悔改之意。

              第三,“三自”自建立时起所持守的信仰和神学立场就与家庭教会有明显的差别。“三自”所持守的信仰是教会历史上被称为“自由派”的神学立场,而家庭教会所持守的信仰是福音派的神学立场。这也是“三自”运动的早期有些教会领袖不参加“三自”的其中一个原因。今天,在“三自”的神学建设中,我们仍不难看到质疑圣经无误之权威性以及削弱因信称义等基督教基本教义的作法,这些作法已经偏离了基督教基本信仰,是持福音派神学立场的家庭教会不能接受的。

              第四,教会坚持三自原则并不意味着必须加入“三自”。但“三自”却混淆这两个概念,在“三自”运动的过程中错误地把办教会的三自原则和加入“三自”组织等同了起来。认同办教会的三自原则,并不意味着教会必须加入“三自”组织。何况三自爱国会自身并不是以“自传、自养、自治”的三自方式建立的,它是借政治运动把差会和宣教士赶出中国之机获得其教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合宜和正式的交接)并在现有政治体制下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而建立起来的。如此坐享两方面的成果,同时又标榜自己是“自传、自养、自治”,这在真正坚持三自原则的基督教会里是站不住脚的。

              第五,是否加入“三自”不能成为判断是否爱国的标准。自从1954年“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三自爱国运动”之后,“爱国”问题就成为该宗教团体手中排除异己的政治利器。于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了不参加“三自”就是反三自、反三自就是不爱国、不爱国就是反革命的逻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上述逻辑已被视为“极左”路线的产物,如果继续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宗教事务的潜规则,其结果势必将大批拒绝参加“三自”组织但却热爱自己祖国的基督徒人为地推向对立面,势必造成对爱国公民的极大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不利于国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概括来说,今天看来,大致上可以从两个主要方面来看这种分歧,即除了政教关系方面要持守政教分离这个基本原则之外,其实,我们还看到,更根本的理由还是要回到王明道先生所说的那个方面:为着信仰的原因,我们不能够与一个非教会性质的官方组织相联合。

                三、“三自”的非教会性质

             “三自”本质上不是教会,不能够代表教会,也没有权利管理教会,或要求家庭教会加入。就其本质上不是教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首先,“三自”的产生,乃是出于当时国际上的冷战背景,是要借政治运动达到国家的政治目的;其次,从其现在的宗旨与职能方面来看,它仍然是为了政党的统战目的,以爱国为其最高宗旨。第三,就其建制及运转方面来说,它具有准官方机构的性质,并非自治或自养,本身与三自原则严重冲突。下面,我们将详细加以阐明。

               首先,从“三自”产生的历史来看,很明显,它是冷战时期政治运动的产物。并且在其产生时就是以“清除与帝国主义的关系”为其根本的宗旨。我们可以从构成“三自”运动主要宣言的文件,“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中,清楚地看到这个“三自”运动的两个基本的宗旨或方针。

               这个宣言明确表达这个运动的第一个基本方针是,“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应以最大的努力及有效的方法,使教会群众清楚地认识帝国主义在中国所造成的罪恶,认识过去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的事实,肃清基督教内部的帝国主义影响,警惕帝国主义,尤其是美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以培养反动力量的阴谋,同时号召他们参加反对战争、拥护和平的运动,并教育他们彻底了解及拥护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而第二个基本方针是,“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应用有效的办法,培养一般信徒爱国民主的精神,和自尊自信的心理。中国基督教过去所倡导的自治、自养、自传的运动,已有相当成就,今后应在最短期内完成此项任务。同时提倡自我批评,在各种工作上实行检讨整理,精简节约,以达到基督教革新的目标。”总之,清除与帝国主义的所有关系,培养信徒爱国的精神,成为这个运动的主要宗旨与目标。

              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了宣言全文,以及第一批签名名单,同时发表了题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的社论。次日,全国各大报纸相继转载了宣言。这样,宣言签名运动的性质变成了政府支持的爱国运动;教会内部不同路线的分歧,现在变成是否爱国的政治选择。

              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进入紧张时期,并直接与美国进入到战争关系之中。就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了,吴耀宗被选为筹委会的主席。自此,这样一个新的全国性机构取代了全国基督教协进会,成为新时期能够承担“完成中国基督教三自革新任务”的机构。按照主席吴耀宗的概括,“革新运动筹委会”确定了三个方面的任务:

1、在基督教团体和基督徒群众中推进爱国行动和爱国主义教育;
2、彻底清除帝国主义对基督教的影响;
3、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中国基督教三自革新的任务。前两个方面的任务显然在那个时期成为这个组织的头等重要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两个方面的任务,所采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教会内展开“控诉运动”。

             吴耀宗曾使用“连根拔起”这样的比喻来描述对帝国主义的控诉:“过去八个月的革新运动使这棵树的老干,在刀锯齐施之下,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这一次的会议,却像一把巨斧,对准了树干,狠狠地砍下去,使树干摇摇欲坠。虽然树还没有完全倒下去,它的命运是注定了的。但是,即使老树倒了下来,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因为还有那棵树盘根错节的基础,我们必须在一个相当时期内,进行挖根的艰苦工作,使这棵树还潜藏在泥土里的根节,完全被挖掘出来。”[1]

            1954年7月2日至8月6日, “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会上吴耀宗作了“中国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四年来的工作报告”。在总结几年来的工作成就的基础上,指出了三自爱国运动以后的任务。其中包括:

1、号召全国信徒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
2、号召全国信徒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世界持久和平。
3、继续在全国信徒同道和教牧人员中,进行爱国主义学习,彻底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
4、贯彻自治精神,促进教会内的团结。
5、研究教会自养问题,协助教会完成自养。
6、在互相尊重的原则下,研究自传工作,传扬纯正福音。
7、贯彻爱国、爱教精神,提倡爱国、守法,纯洁教会。在以上这七项任务中,多数是在讲反对帝国主义,以及爱国主义教育。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组织的主要宗旨与功能。概括地说,这样的宗教团体不仅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同时它还要协助党和政府来贯彻政府的政策,这是爱国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这一点在1982年转发的中共中央19号文件中就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即爱国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就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体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2]爱国宗教团体也应该实际发挥着党和政府之“助手”的功能。其实在现有国家制度和法规体系之下,各宗教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实际承担着管理和控制各所属宗教的行政职能,成为“垄断性利益团体”[3],在中国宗教界获得了“寡头统治”地位。

               另外,从这个组织运转的机制、特别是人员的管理来看,这样的宗教团体其领导层的产生,一方面似乎是经过了该团体的选举程序,但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其归口的领导部门,即统战和宗教管理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就基督教而言,全国各地三自会章程都规定:本地三自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由该会最高权力机构即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宗教局提名→上级党委和宗教局认可正式候选人提名→宗教局工作人员安排选举→三自爱国会进行形式上的选举→三自爱国会将结果报宗教局备案。这说明该选举只是落实宗教局人事安排的形式而已。宗教教职人员的存在和发展,本应以其对所属宗教的忠诚、奉献和其对宗教教义的信奉、精通为基础;但这种基础却被这种政教不分的关系所削弱甚至替代,导致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任职与否,更多地被宗教管理部门所决定。[4]

               宗教局对宗教团体人事安排的控制,表现为一种未公开的人事编制制度,从而将宗教团体纳入到政府行政结构中。这些宗教团体在全国和地方上的工作机构,以及其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均被列入国家编制,其行政经费与人员名额也都在党政机关之编制的总数之内。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其人员的工资及行政经费的支出。[5]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方面特别表现出这种宗教组织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某种“延伸”,而可以被看作是某种半官方的组织机构。

               如此,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该组织的宗旨及功能以及组织的结构和运作方式上看,爱国宗教团体的非教会性的“官方”组织性质就十分明显了。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副院长王艾明牧师直接指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成执政党的任务和保证执政党的威信和事业。该组织与“中国基督教协会”(合称“两会”),基本是在中国国家行政结构中执行基督教事务的社会团体,而不是教会组织。[6]确实,如果一个组织不是以基督所托付的大使命为其首要宗旨,而以执行某执政党或国家某些部门的宗教政策为其宗旨,这样的组织从本质上当然不能够被称作教会。

                如果“三自”从属性上不是教会,却又领导着“三自”体系中的教会,这难道不是一个非常值得反思的关系吗?为此,丁光训主教曾经从历史角度反省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朝鲜战争爆发,中外资金冻结,差会的补助突然停止,好些宗派领导管理体制运转不灵,甚至瘫痪。各级三自组织不得不开始承担各宗派领导管理部门的某些职能。随着一次接一次的政治运动,整个国家越来越强调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这也影响到教会。在不少地方,教会不少工作的实际领导权就无可避免地集中到三自组织。这不是三自组织的初衷。但是,就这样,在不少地方,三自从一个高举爱国旗帜和提倡自治自养自传的信徒群众运动和群众组织,变成了处在教会之旁或之上,像教会又不像教会,像政府又不是政府那样的一个教会领导管理部门。”[7] 这种“像教会又不像教会,像政府又不是政府的教会领导管理部门”,如果当时是出于冷战时期不得已的原因而成立,那么,今天这种部门还有存在的理由吗?我们今天还要继续维持这种奇怪的关系吗?

               四、不加入“三自”的根本理由

               当我们明确了“三自”这种非教会性的官方机构的性质后,我们就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理解当年王明道先生所说信与不信的不能同负一轭,并用一句话来总结家庭教会不能够加入“三自”的根本理由:教会与非教会性的“三自”不能同负一轭。中国教会与一个拿着国家工资、以致力于执行党和政府的托负为其首要使命的组织有什么相干呢?

                如果教会加入到一个以执行执政党或世俗国家部门所规定的任务为其宗旨的组织之中,那么她自身存在的根基就会受到影响。教会很可能会使其根基发生错位,即由建基于耶稣基督的大公教会的立场转向民族国家的立场。比如,当年“三自”运动将清除中国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当作首要任务的时候,其立场显然是民族国家的立场,而非大公教会的立场。站在普世大公教会的立场上看,虽然中国教会的发展确实有走向自立的本土化教会的需要,但她显然不应该隔离于其他国家的教会而存在。她与所有其他国家的正统教会,无论是所谓“帝国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教会,在基督里都是弟兄教会的关系。基督信仰是高于国家的,教会的普世性高于其国家性。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教会中不少的信徒也并不认可把基督教看作是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将传教士看作是这种侵略的先锋,因为这种结论显然是站在民族国家立场上得出的判断,而不是站在大公教会立场上得出的判断。

                  这种基本立场的不同,检测出教会是否真正持守了十诫中的第一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加入到这种非教会性质的官方组织中,接受其领导,教会无疑会受到一个极大的试探:教会当将尽心尽意尽力爱主,那独一的神,视作首要的,还是要将在教会之上领导着教会的这个组织所视为第一目标的“爱国”当作神来崇拜?只要教会随着这个领导着她的组织的要求把“清除帝国主义的影响或渗透”放在第一位,那她必然会失去其教会的根基,即大公教会的立场,而将自己摆放在国家的立场上。

                 确实,对于一个非教会性的官方组织来说,可以如此要求“爱国爱教”,即把爱国放在前面,但对于一个教会来说,爱主永远是第一位的。爱国并非教会在这个世界存在的主要使命,更不是教会存在的基础。如果爱国成为教会在这个世界或这个国家存在的前提,那么这是教会根基的根本性错位。

                 其实,教会并不需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去说那些只有执政党或国家机构才应该表达的话语,好像只有这样做才算是“爱国”。如果教会以牺牲自己的根基来表达自己的爱国,那么这种爱基本上是一钱不值的,因为她的存在已经一钱不值,如同基督所说失了味的盐,“盐若失了味,怎能让它再咸呢?以后无用,不过丢在外面,被人践踏了。”(太5:13)教会只有依靠基督站稳自己的大公教会的根基,才会从自己的信仰中自发地表现出对于神所立世俗权柄的尊重。这种出于对神所设立权柄的尊重,以及对邻舍的爱,才是爱国家及民族当有的出发点。

                今天,如果三自原则继续对中国教会有意义,那么这个时期的三自原则恰表现为,教会相对政府来说当有其自治,即政府有关部门虽有管理社会团体之一定的权柄,但教会作为基督的教会有其在教务方面的自主权;教会当自养,而不必靠着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去扶持;教会有其自传的权利,即教会根据其对基督信仰的传承与领受,来自由地传讲基督的福音,而不当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其实这正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正是因为这种政教不分的关系,产生了一个十分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一个名义上推动教会自治、自养、自传的所谓“三自”组织,自己却不能够实现自治、自养与自传。由此所暴露出来的该组织的非教会的性质与其所标榜的原则之间的冲突实在是一个让人深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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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耀宗,《中国基督教的新生》,4页。
[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65页。
[3]参见,谢岳,《当代中国政治沟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32—38页。
[4]参见,曹志,“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制度分析”,第七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论文。
[5]邢福增,《当代中国政教关系》,72页。另参见,刘澎,“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与发展”,《鼎》,第88期(1995年8月),4页。
[6]王艾明,“论教会信仰——关于中国新教之教会神学的基本问题的思考”,载于《金陵神学志》(2008 年第4期)。
[7]丁光训,“理顺三自组织和教会的关系——在全国两会常委联席会议上的发言”,《金陵神学志》,(1989年6月),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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