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者 发表于 2015-11-15 22:30:45

《新约圣经》中的律法

《新约圣经》中的律法

一、《新约圣经》对律法有何教训?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19,20)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因为上帝不偏待人。……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2:6-13)

注:以上二段经文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矛盾的,但请注意这二段话都是使徒保罗在同一个时候写的,说明这在他不是矛盾的。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这二句话将如何统一起来呢?

以上的例子足以说明研究《圣经》必须全面性,不可偏执一方面。如果偏执,则容易走极端。有人因为只读到《罗马书》3章19、20节,就强调废除律法,反对十条诫命。有人只看到《罗马书》2章6-13节,便靠自己的行为,少靠基督的恩典。所以全面性地实践经训,正是避免偏见的秘诀。

“因信称义”和“行律法的称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可用《林后》3章6节来说明:“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字句”意味着形式主义,代表空洞的、浮浅的生活,所以是“叫人死”的。使徒保罗论到他悔改归主之前的生活说:“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6)这种拘泥“字句”的生活为什么叫人死呢?因为它只是以加强人骄傲自大的心理,使他感觉自己不需要基督。故说上帝“叫饥饿的得饱美食,叫富足的空手回去。”(路1:53)

“精意是叫人活”也就是这意思。例如:“不可杀人”和“不可奸淫”的两条诫命,我们许多人可以说自己没有犯过这些罪。所以根据字句而言,我们是“无可指摘”的,故此我们容易自满、骄傲,并说:“这一切我都遵守了,还缺少什么呢?”(太19:20)对于这个问题,《圣经》回答说:“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一3:15)又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所以说:“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灵和诚实拜他,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他。”(约4:23)这些话是发挥律法的精意的。可见单守律法的字句,而疏忽它的精意,还不能满足上帝的要求。

反之,如果只求精意而废弃字句,也是不可以的。怎能说:只要心里不恨弟兄,杀人是可以的;只要心里不起淫念,奸淫是可以的;只要心里孝敬父母,不必有孝敬父母的行为;只要“用心灵和诚实敬拜上帝”,安息日就不必守了?此种讲法的荒谬之处是很明显的。可见我们必须“凭精意”实践“字句”,而不可“凭精意”废除“字句”。字句若没有精意,就会造成死气沉沉的形式主义。精意若没有字句,便是空喊口号。

应该指出:凭精意和凭字句的宗教生活,若从外表看来,往往是相同的,只是在精神和态度上大有区别。例如耶稣提到法利赛人和税吏的比喻。二者都是进殿祷告的,表面上看来都在做同一件事,但因法利赛人存自满的心理,而税吏痛心悔过,所以上帝对这两个敬拜者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再以“孝敬父母”的诫命来谈这问题吧。比如:有两个儿子都在供养父母,从表面看来,他们都遵行了律法的字句,但一个儿子是出于诚心敬爱父母,而另一个儿子则是由于社会环境所驱使,不得不供养父母。如此看来,前一个儿子的心情是愉快的,他的担子也是轻省的,因为他有一颗乐意的心,不但以供养父母为自己的本分,而且视之为他的权利;他的父母也必是快乐的。但后一个儿子却不甘心挑这副担子,所以把它看为讨厌的缠累,时常发牢骚,向父母表示不愉快的脸色,如此使自己的生活黯淡;同时使忧郁的阴影罩在父母身上。精意“叫人活”,字句“叫人死”,就是这个意思。

总结以上所说:精意不可代替字句或废除字句,却要包括字句;字句则不可脱离精意。精意脱离了字句,便是光喊“主啊!主啊!”的宗教;字句若脱离了精意,就必成为空洞的形式主义。所以我们必须避免这两个极端,对字句和精意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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