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帖 发表于 2016-10-22 17:52:25

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初步解读(一)


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初步解读(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虽时间过于紧促,仍是一种进步,但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仅仅是一种姿态,提出合理意见是应当被采纳的。 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很好!公正性更不可缺。 我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又年近八十,但为此研究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与资料。

对送审稿作了初步解读,引用的一些送审稿的条文如果已比较了解的可以跳读,接着先谈以下三个方面看法:

一,有一定合理性二,含很大模糊性三,带明显歧视性

一,有一定合理性:

为什么说这个送审稿有一定合理性呢?因为送审稿中有些内容是大家所关心并赞同的。
送审稿开篇在‘第一章总则’中就写到: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显得很公正,不偏不倚、面面俱到。

送审稿在‘第七章宗教财产’中写到:
第四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第五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提到宗教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送审稿‘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写到: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可能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中写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这里提到遏制宗教商业化,都是大家赞同的。
这些有合理性的内容都是与人们心中是非观念一致的,不需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了。
二,含很大模糊性:

既然是条例修订草案,许多方面应该说清楚是根据什么法的那条那款,不能只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这样就显得太模糊了。
国家宗教局有权有水平单独制订条例修订草案吗?
有没有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员、法律专家、各宗教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一起参加修订?有与立法法相抵触吗?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制订经历了六年的时间,送审稿修订的时间太匆促了吧! 法律指的是要通过全国人大讨论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也叫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办法),还有一类叫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性质不同也叫办法、条例。从效力上来看,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法规,再次是部门规章。通常说的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具体条例模糊性也很大。
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为什么要实施税收管理呢?法律清楚的根据在哪里?

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本场所内应当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若有人强拆宗教标志物、违犯宗教禁忌,如教堂十字架、清真寺新月或强扯藏傳佛教的經幡……就是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应当防范,怎么防范?谁来防范?!

送审稿很大模糊性,大家不会看不出来。

三,带明显歧视性:

有专家写到: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是1982年针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内容修改的,通过修改,摒弃了原来“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内容。因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后面,加上"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自由"的内容,实际上就否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是为当时“文革”期间全面禁止一切宗教活动的现实的法律确认。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比较好的体现了政府在新时期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于冲破“极左”路线在宗教问题的束缚,进行全面拨乱反正,起了巨大的作用。

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送审稿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其实写到这里正面引导已经表达清楚了。接着又写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实际上,这些话不仅仅只适用于宗教,而且同时也适用于任何不信宗教的无神论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对于普遍适用性的条款,应当写在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中,而不能只写进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条款内。这种写法,既与宪法的条文体例不相符合,也与宪法保护公民宗教自由的初衷相悖。
其实,政府中的腐败官员更能利用他们的职务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他们都不是利用宗教来犯下大罪的。

贪官污吏的罪恶平面纸质读物与网络上报导都很多,比比皆是,为了不使文章太离题,写了又删除了一部分。
与主题相关的还需引用。
中国网1月5日讯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乐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乐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搞团团伙伙;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基督徒相信神“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 神不偏待人。”——《罗马书》2:6-11)
佛教徒认为:“莫轻小恶,以为无罪,小恶所积,足以灭身——《法句经》”
陈毅元帅也信因果报应,他曾说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这些贪官恶吏竟敢作这样大恶,令人发指!岂能不受极重的恶报。
前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跑进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原新华社办公厅副主任令完成还逃到美国,据说已发动了“猎狐行动”,还没有把他追捕回来,他们才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他们不是利用宗教,而是利用无神论来麻醉自己又利用封建迷信欺骗自己,他们与“大师”、“和尚”来往密切,利用职务来犯罪,这些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提到“恐怖活动”,大家会想起文革时“红色恐怖”吧!那不仅不是利用宗教,恰恰是压制、打击,并声称已消灭宗教的结果!
现在的国家领导人对文革时“红色恐怖”可能都会还记忆犹深,也是一些人至今还挥之不去的噩梦!
一些贪官污吏所说“恐怖活动”,也许还不能称之为“恐怖活动”,是合法权益被侵占时的抗争,是正当防卫,有限暴力!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2年2月发在新浪博客“约书亚之家”的独幕剧《风暴》中就写到:
“最可怜的还是那些走不出困境绝望而跳楼自杀的民企老板,想到他们溅到地上的血,今秋的枫叶看起来特别的惨艳!……现在跳楼自杀的是民企老板,接着跳楼的会是那些贪官污吏!”
近几年自杀的官员多得特别触目惊心!
圣经上说:“他们所种的是风,所收获的将是风暴!”(何8:7)作恶者必将数倍增加自食其恶果。
预计今后民间针对贪官恶吏的打击行动会很快地增多!贪官恶吏要相关人员对付民众时,相关人员与民众一起对付贪官恶吏的事会不断地发生,那是正义的行动!名正言顺的正当防卫。
贪官污吏们如果不立即停止作恶、不悔改,接下去判死缓或无期就生不如死,有宗教信仰的人认为他们死了还要受到严厉的刑罚,也是已经注定了的。
《联合国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应该会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原则吧!
但在送审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来管理宗教事务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管理学校、管理商场吗?
这不仅明显的歧视,甚至是公然的敌对,要搞文革时期的“群众专政”了吗?真的又想无法无天了吗?!
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在国民教育学校宣传无神论可以吗?是说不禁止宣传无神论,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吧!
那不是倒退到在1982年通过修改已摒弃了的文革时期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歧视与压制的思路里去了吗?
什么叫举行宗教活动?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教育局发文禁止学校庆圣诞,要求“不在校园里举行任何与圣诞主题有关的活动和庆典”。

而中国日报网12月24日消息,@学习粉丝团发布微博,照片显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一名圣诞老人合影,配文“圣诞老人给大家派发礼物啦”。 不知今年温州市教育局还会不会发文禁止学校庆圣诞?他们有什么权利发?!

送审稿第六十八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里是指要处罚把房子租给教会聚会的房东吗?英语为House Church是指在住宅聚会的教会,习惯上称家庭教会,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尤其是比较贫穷的地区有的人积极性会很高会出乱子的。

我们不愿看到因着这《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使中国政府受到国际社会的责难,G20刚刚开好,我们国家领导人也不希望G20的成果受到损失。

如果有人借口《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难,说中国政府要对中国教会进行大逼迫了,中国教会的严冬来临了,想把中国从联合国之会员国中除名,我肯定坚决反对!我毕竟生于斯长于斯,因为中国是我的母国(Motherland),虽然中国与中国政府不能等同,也有些交叠,就算我因着种种原因离开中国,我还会想念她,情系中华是我割舍不了的情愫。

我暂时还不清楚这《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背后有些哪些力量在搏弈,但愿不是现代版的《以斯帖记》,在倡廉反腐关系到民族兴衰,国家存亡关键时刻,居然要搞出个这样条例修订草案来,故意捏造几亿假想敌来转移视线,居心何在?

谁能证明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中,只有副局长张乐斌一个人严重违纪呢?还是让以后的事实来说话吧!
有些人在高叫维稳,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企图维护他们腐败的特权,是维腐!
习近平对《华尔街日报》重复强调:“反腐没有休止符”,“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病的决心不减、刮骨疗伤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这《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不是做些小修改的问题,不仅需要立即搁置,还要追查他们的法律责任!
我当然相信神主宰历史掌管一切,看浩瀚宇宙,神导进程!那些无法无天的痞子不过是残渣泛起,主不了浮沉,粪土侯王,遗臭万年!
我们会为国家领导人祷告,为他们祈福求平安,使他们能接受福音,与全国人民同心同德,构建和谐社会,圆民富国强的梦,有科学发展观,保护自然,让人民享受蓝天、碧水、青山、沃野的优美环境,呼吸清新的空气,吃到安全的食品;有正确的权力观,慈爱公义,赏善罚恶,使慈善得到鼓励,把危害人民的权力关进笼子,让滥用职权的贪官恶吏严受惩罚,使我们国家成为敬畏上帝的国家,人民成为蒙神赐福的人民。

使徒保罗在书信上写到:‘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 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2:1-2)
宗教法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初步解读(一)